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

海南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海南海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105民初4069号之一 原告:海南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榆西线22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5276882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道宽(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道宽(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海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口国家高新区美安生态科技新城北区美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9317851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专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大公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62036117Q。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海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海南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4元减半收取1652元、保全费1268元,由原告海南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珊 书记员***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