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皓钢实业有限公司与新余市渝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502民初3994号
原告:江西皓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城东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071834774W。
法定代表人:廖桂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平、***,江西振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余市渝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8145671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6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皓钢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市渝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皓钢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余市渝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6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12865元,由原告江西皓钢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管东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