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1939号
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梅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84141388X。
法定代表人:肖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彭永军,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新余市渝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81456712U。
法定代表人:刘枭雄,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彭永军、新余市渝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彭永军、新余市渝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彭永军、新余市渝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燕虹
书 记 员 杜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