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余市中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1638号
申请人:***,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人:新余市中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开发区高新区赛维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7876901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余市渝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81456712U。
法定代表人:刘枭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中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余市渝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中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渝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中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中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渝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吴燕虹
书 记 员 杜小玲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