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2856号
申请人:新余市渝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81456712U。
法定代表人:刘枭雄,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余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仙来东大道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4851110XY。
法定代表人:周翔,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新余市渝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新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5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递交保单提供担保。2022年12月7日,新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渝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5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余市渝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吴燕虹
书 记 员 杜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