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1282号
申请人:新余市渝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81456712U。
法定代表人:刘枭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十三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路1325号403室A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54778652X。
法定代表人:段荣宗,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渝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4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4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宇星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细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