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余市渝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8民初21845号 原告:***,男,土家族,1968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新余市渝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81456712U。 原告***与被告新余市渝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