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8民初21845号
原告:***,男,土家族,1968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新余市渝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81456712U。
原告***与被告新余市渝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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