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与埃德某某环境科技服务(武汉)有限公司、新余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3民初12970号 申请人: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埃德某某环境科技服务(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余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埃德某某环境科技服务(武汉)有限公司、被告新余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埃德某某环境科技服务(武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5676.9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营销服务部以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埃德某某环境科技服务(武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5676.9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298元,由申请人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