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376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72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三路1083号步步***商业中心A区13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星尚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与湘府路交汇处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被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韶山西路309号步步高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长***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尚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2022)湘0111民初1376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长沙星尚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行4305××××0251_1账户上的银行存款460000元(实际冻结:460000元)。现因原告已撤回对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尚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长***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沙星尚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行4305××××0251_1账户上银行存款460000元(实际冻结:4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 华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