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3768号之三
原告: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72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韶山西路309号步步高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三路1083号步步***商业中心A区13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星尚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与湘府路交汇处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范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尚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尚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尚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尚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杨 华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