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长***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靓丽城市路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湘05民终22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726号2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霁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阳市靓丽城市路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樟树垅6组1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平(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长***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阳市靓丽城市路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2)湘0502民初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长***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事实后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邵阳市靓丽城市路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所依据的结算汇总表中系未经双方确认存在争议的数据,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属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未**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时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客观事实,也未将涉案工程的管理费用、利润、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用、规费进行**,也未从工程款中进行扣除,一审判决未**涉案工程中路灯接线井工程实际施工人是谁,系事实认定不清,涉案工程至今未结算,不应从2014年10月14日计算利息。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经双方确认,长***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向邵阳市靓丽城市路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700000元; 二、所欠工程款700000元由长***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分两次支付:1.在2023年1月13日前支付350000元;2.在2023年6月20日前支付35000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邵阳市靓丽城市路灯工程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公司名称:邵阳市靓丽城市路灯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西湖路支行账号:8516********); 三、长***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在支付以上款项时,邵阳市靓丽城市路灯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相对应金额的发票,由邵阳市靓丽城市路灯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到税务机关开具并承担税金; 四、长***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若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将所欠工程款及利息支付给邵阳市靓丽城市路灯工程有限公司,则邵阳市靓丽城市路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2)湘0502民初33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长***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需支付的243604.45元利息及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若长***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付款,则邵阳市靓丽城市路灯工程有限公司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长***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履行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2)湘0502民初33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全部内容; 五、本案一审诉讼费20882元,根据一审判决承担,二审诉讼费20882元,减半收取10441元,由长***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六、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各方不得就本案再另行向对方主张权利;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留存一份,自双方或双方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20882元,由邵阳市靓丽城市路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707元,长***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1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882元减半收取10441元,由长***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