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3768号之一 原告: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72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韶山西路309号步步高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三路1083号步步***商业中心A区13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沙星尚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与湘府路交汇处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子,女,199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原告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尚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杨 华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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