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长***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3768号 申请人:长***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72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韶山西路309号步步高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三路1083号步步***商业中心A区130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长沙星尚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与湘府路交汇处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尚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尚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以及被申请人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尚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长***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尚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尚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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