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衡中法民一终字第43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衡阳县渣江镇,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斌生,衡阳市衡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72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原审第三人:***,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上诉人**成因与被上诉人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