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2811号
原告:榆林市瑞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华阴现代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北元集团锦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榆林市瑞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阴现代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北元集团锦源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榆林市瑞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榆林市瑞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乔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