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6民初1804号
原告陕西恒丰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阴现代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内
。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恒丰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阴现代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恒丰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恒丰物资租赁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丰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付原告25元,另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0二0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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