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陕0523执23号
华阴现代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与虎某某其他案由一案,本院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虎某某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1月0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支付申请人虎某某伤残补助金25066.8元,医疗补助金46809元,就业补助金46909元,停留工薪期工资16711.2元,住院伙食费870元,共计136266元,执行费1943.99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
账户名称:大荔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
账 号:XXXXXXXXXXXXXXX9036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1819136XXXX
本院地址:大荔县东库道3号 邮编:7151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