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鹏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5财保402号
申请人: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江北城西大街**平安财富中心5-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鹏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凤栖路**重庆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向**,女,1984年0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申请人:**,男,1982年0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被申请人:***,男,1958年0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被申请人:***,女,1959年0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原告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重庆鹏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渝0105财保38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重庆鹏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名下价值700万元的财产。2016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16)渝0105民初126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2019年9月23日,本院向申请人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邮寄了拟解除保全告知书,该告知书于2019年9月27日退回。截止2019年10月8日,本院未收到申请人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的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鹏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名下价值70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好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