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鹏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重庆鹏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5民初12638号
原告: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5-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鹏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凤栖路9号(重庆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向**,女,1984年0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男,1982年0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男,1958年0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女,1959年0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重庆鹏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曹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何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