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鹏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5财保392号
申请人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5-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向**,女,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申请人重庆鹏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凤栖路9号(重庆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内),组织机构代码59052169-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女,195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申请人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向**、重庆鹏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保证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人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向**、重庆鹏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700万元的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向**、重庆鹏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交纳。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代理审判员*韶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宁芸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