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鹏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凤台县陆亿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鹏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1财保11号

申请人:凤台县陆亿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065221453N,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经济开发区凤淮路南侧神州汽贸对面。

法定代表人:贺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松,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寒雁,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鹏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9052169XH,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临江镇府南巷**。

法定代表人:向龙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凤台县陆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鹏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城南支行50×××84账户内存款471987元。申请人凤台县陆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凤台县陆亿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鹏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城南支行50×××84账户内存款471987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岳古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童艳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