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鹏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凤台县陆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鹏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1民初889号

原告:凤台县陆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台县经济开发区凤淮公路南侧神州汽贸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065221453N。

法定代表人:贺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松、仇寒雁,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鹏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临江镇府南巷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9052169XH。

法定代表人:向龙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2年7月17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凤台县陆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鹏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凤台县陆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凤台县陆亿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台县陆亿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凤台县陆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史太宗

人民陪审员  张 颖

人民陪审员  刘广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梦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