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1民初889号
原告:凤台县陆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台县经济开发区凤淮公路南侧神州汽贸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065221453N。
法定代表人:贺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松、仇寒雁,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鹏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临江镇府南巷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9052169XH。
法定代表人:向龙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2年7月17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凤台县陆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鹏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凤台县陆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凤台县陆亿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台县陆亿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凤台县陆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史太宗
人民陪审员 张 颖
人民陪审员 刘广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梦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