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安法执字第25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10月生,汉族,住安远县欣山镇东江源大道龙景花苑A区47号。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生,汉族,个体户,住安远县欣山镇东江大厦住宅小区1号楼2单元301号。
被执行人安远县欣山镇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安远县欣山镇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民二初字第81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远县欣山镇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安远支行账号为151020400XXXXX0326账户内有存款人民币82186.55元,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远县欣山镇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安远支行账号为1510204009XXXXX0326的存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