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超宇电气有限公司

籟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17445号
申请人: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星星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41457143T。
法定代表人:周怡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生,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机场东路2号1层20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67496713C。
法定代表人:王贵武,董事长。
申请人江***电气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江***电气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631277.65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幸 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铁砾
书 记 员  穆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