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超宇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超宇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京都商业中心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民辖终4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都商业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裕中西里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超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星星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京都商业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超宇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2017)苏1182民初22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京都公司上诉请求,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北京市城区,因此本案应该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超宇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有权利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于2015年5月16日签订的《还款协议》第二条明确约定如乙方(京都公司)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付款,甲方(超宇公司)可向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对京都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京都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