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82民初310号
原告:杨某,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执行董事。
原告杨某与被告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2025年2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3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