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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7江苏超宇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京都商业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82民初2257号之一
原告:江苏超宇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T,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星星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都商业中心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Y,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裕中西里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超宇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都商业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月1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超宇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都商业中心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32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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