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荣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荣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甘0402执227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2日,住甘肃省靖远县。
被执行人:甘肃荣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37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3年10月4日,住白银市白银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荣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佀同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402民初3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荣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佀同云的银行存款61485元(其中执行费810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甘肃荣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佀同云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甘肃荣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罗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