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4民初1219号
原告:甘肃安建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6-4号。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37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甘肃安建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甘肃安建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安建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4.55元,由原告甘肃安建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晶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