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荣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1123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10377734J,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酒泉路37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炯,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9年4月20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身份证号62242619********,住渭源县。 申请执行人甘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2021)甘1123民初21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偿还原告甘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赔偿款300000元,于2021年12月底前给付150000元,于2022年12月底前给付150000元。如被告***不按期履行,未偿还部分将按照年利率15.4%从2022年1月1日起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8780元,减半收取4390元,由被告负担。执行中,经司法网络财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余额20498.88元、保险收益2203.41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扣划,再无网络资金、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2023年2月22日,申请执行人甘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扣划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保险收益共计22702元,扣除本案执行费684.51元,发放申请执行人22000元(其中偿还案件受理费4390元、赔偿款17610元),剩余赔偿款282390元及利息47611.67元(利息算至2023年1月6日)被执行人于2023年6月30日前偿还165000.84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偿还165000.84元。本案当事人履行部分,余款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1123执22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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