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鑫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鑫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白银市平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403执188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鑫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雅楠。
委托代理人樊新亭。
被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李永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鑫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403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鑫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向被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申请执行人甘肃鑫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拖欠申请执行人甘肃鑫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3292459.86元,已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账户汇入2886900元,其中甘肃鑫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放弃292459.86元,下剩113100元执行款及执行费35325元白银市平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4月20日前交到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因该案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403执1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文录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贤宇
书 记 员 陈得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