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甘0403执恢719号
甘肃鑫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白银市平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执行人甘肃鑫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甘0403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鑫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动履行执行款113100元,并缴纳执行费35325元,共计148425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21)甘0403执恢719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