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1102号
原告:青岛新世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16390634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告:兰州恒耀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碱水沟村188号4号楼-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MA73LMHM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甘肃鑫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4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3963605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方城县金进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亚龙国际商博城47号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MA4838157C。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河南同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63号升龙站前广场1号楼2**18层18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M3MQ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杭州林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左口乡雌龙源村富安前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MA2H2BGX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颀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黑龙江北路小城之春27号楼4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EQQPB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青岛新世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恒耀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甘肃鑫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方城县金进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同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杭州林莺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颀文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青岛新世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新世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