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初字第00059号
原告:重庆润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龙腾大道79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4615-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4518-9。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西苑路紫光大厦1幢27号。组织机构代码:6733670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润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重庆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在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被告重庆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重庆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系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重庆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重庆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