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2000号
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西苑路紫光大厦1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33670188。
法定代表人:李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林,重庆市江津区油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鱼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月亮坝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16ME1694025G。
法定代表人:郑宇,村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鱼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鱼湾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鱼湾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蔡欣桐
书 记 员 聂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