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执异19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石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石鱼村1组石鱼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16ME1694148H。
法定代表人:陈秀伦,主任。
委托代理人:夏韵策,重庆市江津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代凯军,重庆市江津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西苑路紫光大厦1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33670188。
法定代表人:李勇,总经理。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石鱼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石鱼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石鱼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
本院认为,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石鱼村村民委员会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石鱼村村民委员会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瑞鑫
审判员 王 璐
审判员 倪晓晶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陈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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