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民初15370号
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西苑路紫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33670188。
原告:***,男,汉族,1971年03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林,重庆市江津区油溪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鱼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津区中山镇月亮坝街。
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鱼湾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蔡欣桐
书 记 员 聂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