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鱼湾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民初15370号
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西苑路紫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33670188。
原告:***,男,汉族,1971年03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林,重庆市江津区油溪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鱼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津区中山镇月亮坝街。
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鱼湾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蔡欣桐
书 记 员  聂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