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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3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东泰产业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孤山北路2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炜,男,1983年2月24日生,汉族,该公司人力资源主任,户籍地辽宁省长海县,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北京观韬中茂(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连东泰产业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辽0291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对上诉人***被调岗是否系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进一步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辽0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