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23民初1820号之二
原告:甘谷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
法定代表人:安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盛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牛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谷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盛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甘谷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谷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谷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15元,减半收取计6557.5元,由原告甘谷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 员 王贵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鲜星昱
书 记 员 李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