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2民初1422号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MA7385PC7E,住所地:甘肃省陇西县巩昌镇桥南家居建材城一期PVC区14栋B1-B6。
法定代表人:张林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茜,甘肃瀛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盛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90976914,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旧大路370号。
法定代表人:牛旺盛,该公司经理。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盛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 慧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林荣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