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2901民初1622号
原告:**,男,生于1979年5月7日,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妥**,甘肃***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盛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90976914,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旧大路37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0年2月5日,身份号码×××,住临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海平,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盛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201元、伤残赔偿金72374元、误工费29520元、护理费14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3600元、交通费、食宿费20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鉴定费4900元,所有费用共计143854元;2、依法判令被告***、甘肃盛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2年2月27日在临夏市兴华锦绣山水住宅小区三标段务工,从事木工工种,被告甘肃盛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该项目施工单位,被告***未劳务分包人。2022年3月25日原告在该工地务工时受伤,被送往临夏州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未胸椎骨折T11/T12、隐性脊柱裂、肾结石、肺挫伤、低钾血症,期间住院17天,花去医疗费共计49201元,被告***垫付了44000元,原告自己垫付了5201元。后经过几方同意后由甘肃恒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治疗费评定为12000-15000元、误工期评定为180日、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鉴定后原告将鉴定意见书交给了二被告,鉴定意见书原件也由甘肃盛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管。原告受伤后经过计算,二被告需承担医疗费5201元、伤残赔偿金72374元、误工费29520元、护理费14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3600元、交通费、食宿费20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鉴定费4900元,所有费用共计143854元。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纠纷系因工伤引发的劳动争议,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法院才能依法受理,而原告在本案中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民事诉讼,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前置程序,其起诉的纠纷尚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