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盛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盛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5执恢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盛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90976914,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盛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赵某,男,1963年2月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水仲裁委员会(2020)天仲调字40号仲裁调解书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甘肃盛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某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的还款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甘肃盛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本金59万元,并支付利息110万元(剩余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以本金59万元从2020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支付案件受理费、处理费10000元;承担执行费19400元,以上四项合计17174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某名下位于天水市秦州区坚家河伏羲小区3幢101室房产,暂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赵某名下无银行存款、土地、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情况,因本案属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恢复执行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05执恢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