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黔0121执19号
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男,1977年11月0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申请执行人:樊某某,女,1974年05月0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被执行人:贵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贺某某、樊某某与被执行人贵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黔0121民初40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3年3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在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