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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樊某某与贵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黔0121执19号 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男,1977年11月0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申请执行人:樊某某,女,1974年05月0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被执行人:贵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贺某某、樊某某与被执行人贵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黔0121民初40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3年3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在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