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澳鸿置业有限公司、原阳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11民初3399号
原告:新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新乡市金穗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昌州,总经理。
被告:河南澳鸿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城关镇曹庄村/div>
法定代表人:张延伟,经理。
被告:原阳县人民政府,住,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新城区黄河大道中段/div>
法定代表人:王保明,县长。
原告新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澳鸿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原阳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新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彦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