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辉县市华源建材有限公司与新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县古固寨镇庆明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82民初6080号
原告:辉县市华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常村镇井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580306523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振亭,河南泓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新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金穗大道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173152029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新乡县古固寨镇庆明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新乡县古固寨镇三王庄村。
经营者:***。
被告:***,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住新乡县。
被告:***,男,1953年12月19日出生,住新乡。
原告辉县市华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二建公司)、新乡县古固寨镇庆明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庆明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2018年12月18日,原告辉县市华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二建公司、庆明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辉县市华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辉县市华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辉县市华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