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民初3003号
原告: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中原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111731103551。
法定代表人:张贵臣,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光辉,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怀彬,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原告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王怀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2020年8月27日,原告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付新堂
人民陪审员  张有龙
人民陪审员  张利苹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