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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711执1724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711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占杰缴纳诉讼费6953.28元。本案尚未执行完毕。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9月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令。 3、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5日、2020年10月9日、2020年11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翁玉江 审 判 员 :苏守哲 审 判 员 : 林 晖
代书记员 : 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