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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711执1260号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711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承担(2017)豫0711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402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发出(2020)豫0711执12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8月6日、2020年11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法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无证券、无保险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8月6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豫G×××**、豫G×××**、豫G×××**、豫G×××**机动车四辆,目前均已达到报废标准。 4、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通过新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产籍科反馈信息得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法院多次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 5、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令。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案件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翁玉江 审 判 员 苏守哲 审 判 员 林 晖
代书记员 杜冬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