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7民终4293号
上诉人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9)豫0711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银马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葳、李艳玲,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闯,被上诉人鑫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莹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9)豫0711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2142元,在本裁定送达后退回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长  周云贺 审判员  程俊林 审判员  郭中伟
书记员  李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