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4民终13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鼓楼社区南门街132号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696577579R。
法定代表人:杨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显兵,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水县赞昌木栏杆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麻油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355669045N。
投资人:赖宗玉,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猛,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高绍赞,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审第三人:杨清奎,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上诉人重庆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水县赞昌木栏杆加工厂、原审第三人高绍赞、杨清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3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7.82元,减半收取2203.91元,由上诉人重庆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庆华
审 判 员 黄 飞
审 判 员 彭松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张 凤
书 记 员 杜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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